本會章程


新北市家庭教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章程

第一章  總    則

第一條: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。

第二條:
本會定名為「新北市家庭教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」。(以下簡稱本會)

第三條:
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、發展會員教學、增進會員知能、辦理教學訓練、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

第四條:
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五條:
會址設於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9號


第二章  任    務

第六條: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就業輔導。
三、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。
四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。
五、辦理勞工教育訓練。
六、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七、合於第三條宗旨應辦事項。
八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。


第三章  會    員

第七條:
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家庭教學之男女工作者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第八條:
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准予入會,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。
二、無行為能力者。
三、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。

第九條:
會員轉業,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,得退會,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,並應將退會情形提報理事會報告之。

第十條:
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
第十一條:
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,服從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會費。會員如逾一年間未繳納會費且與本會無聯絡者,得視同自動退會,依規定辦理除名。

第十二條:
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其它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用,由監事查明屬實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
唯除名處分應經會員大會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餘應經會員(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。


第四章  組    織

第十三條:
本會以會員(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(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
第十四條:
本會原設理事五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
110年11月28日大會通過修訂為【理事九人、候補理事二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監  事一人,會員代表27人】。及以下四項選舉辦法及組織。
一.本會會員代表產生,就會員大會,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二.本會理事、監事產生,就會員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
三.組織理事會,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長三人,再由常務理事互選一名理事長,綜理日常會務。
四.組織監事會,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擔任監事會召集人。

第十五條:
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,並互選理事長一人綜理日常會務,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,理事長、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完成。

第十六條:
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、幹事若干名,受理事長指導綜理日常會務。
並得設:
一、事務組: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、會計、庶務報告事項。
二、訓練組:掌理本會教育訓練事項。
三、福利組:掌理本會就業輔導及會員福利事項。

第十七條:
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但調兼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。
 
第十八條:
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第十九條:
本會視業務需要,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。


第五章  職    權

第二十條:
一、本會員(代表)大會之決議:
1、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。
2、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。
3、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。
4、會員之除名及理、監事會決議復議。
5、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。
6、理、監事之選舉或解職。
7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。

二、理事會之職權:
1、處理本會會務,並對外代表工會。
2、召開會員(代表)大會及理事會,執行會員其決議。
3、審查會員入會、出會、轉移及會員勞健投保、退保等事項。
4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籌集經費,編擬收支預算並執行。
5、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預算,依法報審。
6、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,積極推動會議。
7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
三、理事長職權如下:
1、執行理事會決議。
2、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。
3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4、執行會員大會決策。
5、其他監督指導。

四、監事職權如下:
1、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有關財務事項。
2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

第六章  會    議

第二十一條:
本會會議分下列二種:
一、會員(代表)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如有會員(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,或理事認為必要時,均得召開臨時大會。
二、理、監事會議:每三個月開會一次,但如有理事過半數聯署,得
函請理事長,召開臨時理事會議。

第二十二條:
本會會員(代表)大會、理、監事聯席會、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如因故不能出席得經本工會同意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,唯一人以委託一人為限,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一方得決議,重大議案需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始可通過。

第二十三條:
本會理、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不得缺席,除公假外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事分別依次遞補。


第七章  經    費

第二十四條:
本會會計年度經費之來源,分為會員入會費、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五條:
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,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五十元整,須按期繳納之。

第二十六條:
本會財產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(代表)大會報告,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查核之。

第二十七條:
本會會計年度,與年度工作計畫書亦同。

第二十八條:
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
第八章  附    則

第二十九條: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
第三十條:
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俟工會法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生效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第三十一條:
章程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